•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豪华别墅何去何从
  • 时间:2024-08-02 14:37 来源 : 中国旅游品牌网 作者 : 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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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民营企业家黄淦波和东莞樟木头镇的石新村委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期是50年,经过多年的保护性开发建设,观音山森林公园于2005年被原国家林业局评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于2009年被原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4A旅游风景区。目前,观音山森林公园拥有东莞市内面积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公园内有多类国家一二级保护物种,具有重要生态价值。

    但是,就在这座具有“南天灵秀胜境,森林康养福地”之称的国家森林公园内,陆续修建20余栋别墅,在众多别墅中,规模最大的是位于公园主干道吉祥路两旁的香港籍人士潘某的“颐雅山房”一栋和香港籍人士余某的“名门一号”共两栋。

     

    图为“名门一号”和“颐雅山房”别墅。

    对于观音山内的违建别墅,公园管委会无权处置,只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但得到的答复基本上都是这些别墅是合法的。在万般无奈之下,公园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法院能够尊重法律,保护生态,并维护公园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观音山无法接受,该判决书显示:“潘某某等五人已取得案涉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前,潘某某等五人为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潘某某等五人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案涉房屋,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潘某某等五人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观音山公司主张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据调查了解,潘某的“颐雅山房”和余某的“名门一号”别墅,其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樟木头镇石新社区集体所有,是潘某和余某分别于1996年12月15日、2005年1月14日从他人手中购买取得,然后通过隐瞒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潘某为其及其4个子女各申办了一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余某夫妻各申办了一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潘某、余某等人是香港居民,并非石新村村民,他们无权获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潘某和余某非法买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为无效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另外,该两处别墅所占用地为林地,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但潘某、余某建别墅的用地并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因此他们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程序不合法。

    另外,上述两处别墅还存在用地少批多建,建筑面积少批多建的违法问题。潘某燕及其4名港籍子女名下的被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600平方米,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但是实际建筑面积高达3000多平方米。余某及罗某兰名下被批住宅用地面积合计为280平方米,批准建筑面积为843平方米,但实际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

    此外,经过观音山开发公司的深入调查,发现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余某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落款日期居然存在倒签的情形。在观音山开发公司与余某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某提交的《报案笔录》中记载“余某与其老婆罗某兰于2005年1月14日向蔡某与黄某夫妻购买两块面积均为140平方米的住宅土地。余某名下的别墅是2010年开始申请建造并于2012年完工的”。根据上述记载,余某、罗某兰两夫妻2005年才购买别墅用地,但是相关部门颁发给他们夫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签发时间却是1998年,颁发给罗某兰的《东莞市民房住宅施工许可证》上的签发时间为2000年,这些许可证的颁发存在倒签日期的可能。如确实存在颁发倒签日期的许可证,发证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针对香港人潘某及4名其子女、余某及其妻子罗某兰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土地、少批多建房屋面积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违法给他们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莞市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相关许可证件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观音山开发公司已向有权监督管理的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也向有权管辖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毒树之果亦有毒,依据违法颁发的许可证建设的别墅应当予以拆除。违建尚未拆除,观音山公园仍需努力,生态红线不容践踏,愿法律之剑斩除毒树之根,刺破毒树之果,还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良好生态环境。(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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